不動產質押存在嗎
《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該財產不能用于質押。抵押與質押,除了在是否轉移占有和公示方式上存有根本的區別之外,在其他方面并無本質的不同,因此不得抵押的財產理所當然也不得用于質押。如: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等。這些財產都不得用于質押,如用于質押的,應當認定質押無效。
出質人必須將不動產移交于質權人實際控制、占有。不動產移轉占有雖然比較困難,但出質人將出質的不動產移交質權人占有是不動產質押生效的要件,出質人只有將出質的不動產移交于質權人,質權人實際控制、占有了該不動產,質押才能生效。否則,質押不生效。在確定是否“移轉占有”上,要把握住兩條:一是移轉占有為確已完成的實際占有,而不能采用間接占有、推定占有的占有方式;二是質權人占有不動產須持連續狀況,直到債權消滅為止。對于以不動產設質后,質權人讓出質人代為占有該不動產的;質權人占有出質的不動產后,因對質物保管困難等原因,又將該不動產返還給出質人占有的;以及質權人行使質權前放棄了對不動產占有的情況的,均應認定該不動產質押無質權設定的效力。
質權人占有的不動產,應當與質押合同載明的出質的不動產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89條規定了“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我們認為,該規定是針對動產質押所作出的,對于不動產質押,應本著合同效力從嚴掌握的原則,不宜參照此執行。如果合同上載明出質的不動產,與實際移交質權人占有的不動產不一樣的,應當認定質押無效,質權人以實際占有的不動產主張質權的,不應予以支持。
我國法律承認不動產質押嗎
我國《擔保法》關于質押一章,只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作了規定,而對不動產質押未作規定,因此,對于不動產能不能用來設定質押,法律是否承認不動產質押有效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就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有人認為,我國《擔保法》作為一部專門規定擔保問題的法律,在立法時必然會考慮到它的完整性和規范性,既然擔保法對動產質押作了明確的規定,決不可能遺漏與之相對應的不動產質押問題。按照物權法定主義這一民法的一般原則,當事人對質押標的物是不能任意約定的,擔保法對質物的規定當屬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擔保法未規定不動產質押,就是否定不動產質押這種擔保形式,當事人以不動產設定質押的,于法無據,應當認定為無效,債權人無權要求以質押的不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不動產之價款優先受償。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不動產質押問題,不能僅因為擔保法對此沒有規定就一概認為其無效,而應當參照擔保法中動產質押和不動產抵押的有關規定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委托人不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該怎樣處理
2021-02-16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2021-02-05簽了贍養協議現在不給錢能告他嗎
2021-03-03商號與商標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01-30小車與自行車相撞,自行車受傷了誰的責任
2021-02-05交通事故定責之后賠償比例怎么分
2020-11-15哺乳期罪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
2021-03-13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2021-02-28探視權能接走住幾天嗎
2021-01-07上下班工傷認定標準
2020-11-21老年人事受哪些醫療照顧?
2021-03-24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如何確定管轄
2020-11-11仲裁開庭對方不來賠償怎么辦
2020-12-31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是什么 法定繼承時遺產如何分配
2021-01-24抵押合同有期限嗎
2021-01-16聘用中國雇員勞務合同范本
2020-11-11勞動關系轉移到異地保險怎么轉移
2020-12-01申請仲裁解除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嗎
2021-03-10兒童意外險保障范圍都是包括哪些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