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筆跡書寫時間可以嗎?
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條文書司法鑒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鑒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但鑒定筆跡的形成時間就不一定了,一般距今五年內的筆跡形成時間是可以鑒定的。而且紙張也非常重要,炭寫紙是不能鑒定的,炭寫紙就是那種不需要夾復寫紙即可在第二頁印上字跡的紙,第二頁不能鑒定,第一頁是可以鑒定的。
二、筆跡司法鑒定需要時間多久才可以完成?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鑒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三、申請筆跡鑒定程序有什么?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鑒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鑒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鑒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
4、鑒定機構接收后鑒定申訴后,憑借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鑒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鑒定意見后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注意:申請筆跡鑒定并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筆跡鑒定一般是必須要由當事人提供字跡的原件鑒定部門人員才能鑒定,對于鑒定筆跡的時間雖說是可以鑒定出來,但對于所形成的時間就會有所區別,一般越早鑒定所出來的結果就會更確切,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司法筆跡鑒定費用誰出?
筆跡鑒定程序怎么申請?
訴訟活動中筆跡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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