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對案外人筆跡進行鑒定?
如果該案外人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有非常關鍵的聯系就可以要求對其進行筆跡的鑒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二、需要進行簽名筆跡鑒定的主要原因
(一)被告企圖賴賬或故意拖延時間。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對其簽名證實性的質疑,要求對其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以達到拖延時間甚至賴賬的目的。懷有此目的的被告往往在提供檢材時故意掩蓋自己的真實筆跡,企圖蒙混過關獲得有利于自己有利的鑒定結論。
(二)因時間太久字跡不像等客觀原因,被告懷疑簽名的真實性。這種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據、欠條等的形成時間間隔五、六年甚至十幾年,原、被告均對借據、欠條等的形成過程事宜記憶不十分清楚,特別是對一些數額較小年限很長的小額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無印象,同時對筆跡也持有懷疑的態度,故申請筆跡鑒定,以便確定簽名的真偽。
(三)被告十分確定借據、欠條上的簽名非其所寫。一種情形是原告或其他相關人員偽造簽名,惡意訴訟。另一種情形是原、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尚未結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寫相關借據或欠條,或者已經知悉原告將真實借據或欠條丟失或毀損,故提出簽名筆跡鑒定申請,意圖逃避債務。
三、需要進行簽名筆跡鑒定案件存在的問題
(一)檢材的制作收集容易出現紕漏。一些被告往往不真誠配合辦案人員收集制作檢材,在提供對比筆跡時故意改變自己的平常書寫習慣,甚至以不會寫字為由拒絕提供對比筆跡。
(二)特定時間段內被告的筆跡收集比較難。同一被告的筆跡因隨著年齡的增長其在不同年齡段的筆跡有很大不同,以致需要同一時期形成的對比筆跡時,難以獲得。
(三)片面依靠筆跡鑒定結論。有的辦案人員忽視其他證據及生活習慣、經驗法則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把查明事實的希望全部放在筆跡鑒定結論上。這樣一來一旦筆跡鑒定出現問題,就容易發生錯案。
(四)筆跡鑒定結論相互打架。有的案件,不止進行了一次筆跡鑒定,因為鑒定機構的不同,結果對同一筆跡的鑒定,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讓辦案人員無所適從,更加大了處理案件的難度。
綜上,一個案子的出現并不一定就只有兩方的當事人,也可能會有與該案件所涉及的利益沒有關系,但是卻可以影響到案子事實的再現,此時當事人在拿出相關證據證明案外人與案件有聯系的證據后,就可以請求法院對該人的筆跡加以鑒定。
筆跡鑒定程序怎么申請?
訴訟活動中筆跡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老公意外死亡賠償給誰
2021-03-23工傷鑒定十級法律時效是多久
2020-12-13公司破產還有經濟補償金嗎
2020-12-13公證處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構嗎
2021-02-0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除了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之外,主要還有哪些責任
2020-12-07國家賠償決定如何申請執行
2020-12-31懲罰性賠償適用知識產權侵權嗎
2020-12-20冰毒販毒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10保全退費暫停是貸款嗎
2021-02-15上級法院可交給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2021-02-06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么辦
2020-11-26贈與房產配偶有份嗎
2021-01-25超市顧客摔傷保潔公司賠償是怎樣的
2021-03-01勞務分包無資質的協議是否有效
2020-11-18解除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糾紛
2021-02-27人壽保險合同內容和投保理賠
2020-11-25雇主責任險是什么意思
2021-03-22建筑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
2021-01-31交通事故肇事者賠償后保險公司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2021-03-04淺談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的責任承擔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