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不動產糾紛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規列為兩類不同的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糾紛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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