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院可否委托筆跡鑒定?
法院可以委托筆跡鑒定,而且筆跡鑒定一定要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因為筆跡鑒定,必須提供檢材,就是由被鑒定的人提供自己的筆跡,然后與需要鑒定的標本進行對比鑒定。如果不是由法院來委托,就無法保證檢材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樣也就無法保證鑒定結論的真實性。
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委托鑒定筆跡,但其鑒定結論的真實性無法保證。
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鑒定用、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對筆跡鑒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鑒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鑒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簽的舉證責任后,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二、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怎么辦?
《證據規則》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如果確實存在問題的,可以考慮申請重新鑒定.
事實上,大多數的人在民事糾紛當中都是委托法院指定司法鑒定機構的,因為市場當中可能也確實有一部分不太正規的司法鑒定機構,這樣得出來的鑒定結論就有可能不會被認可。不過,法院雖然可以為其指定鑒定機構,但鑒定的材料要自己提供。
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筆跡鑒定司法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筆跡鑒定程序怎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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