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權利證書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權利證書所代表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權利證書兌現成價款,并就該價款優先受償。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占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
質權人行使質權應根據質物的特點選擇適當的方式,對于動產可采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對于權利證書,可采取兌現、提貨、拍賣、轉讓等方式。
質權人處理質物所得價款用來清償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質權人因行使質權而與出質人發生糾紛可采取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提起訴訟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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