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濰坊精神司法鑒定怎么操作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準鑒定人,組織技術鑒定組,協調、開展鑒定工作。
第四條規定鑒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干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
第五條規定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鑒定組,承擔具體鑒定工作,其成員由鑒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鑒定組不得少于兩名成員參加鑒定。
第六條規定對疑難案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難以鑒定的,可以由委托鑒定機關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二,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包括:
1、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確定被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鑒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精神鑒定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進行,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是否可以有效的處理,只要自己的情況屬實,理論上是不存在此類問題的,但是在有關環節的操作上需要注意具體的程序流程,否則當事人的精神鑒定在有關部門的審核上是比較費時的。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精神障礙者怎樣進行刑事責任能力判定?
最新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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