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對筆跡鑒定申請條件是什么?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綜合以上,對于一審沒有在舉證日期內申請筆跡鑒定的,或者申請鑒定又撤銷申請,沒有充足理由的,在二審審理時候不能再申請鑒定;如果是一審舉證期限內已經申請筆跡鑒定,因為一審法院沒有法律依據卻不予批準的,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鑒定未能做出的,二審可以再申請筆跡鑒定。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申請條件
筆跡鑒定條件: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鑒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復印件。
要求: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鑒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文件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文件)有異議需要鑒定的材料,稱為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如果在申請了筆跡鑒定后被撤銷申請或者是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筆跡鑒定申請的,筆跡鑒定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書寫習慣以及筆跡痕跡來確定是否屬于當事人的筆跡,同時當事人在提出筆跡鑒定是也是需要當事人將鑒定的內容以及鑒定的樣本一并提交至鑒定機構。
筆跡鑒定程序怎么申請?
司法筆跡鑒定費用誰出?
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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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律師是國際經濟法學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專職訴訟律師,家事法律咨詢中心創辦人,事在人為第一批特邀法律嘉賓,網絡普法視頻單個點擊率過萬者。張律師座右銘:律師不但要為弱勢者伸張正義,更重要的是有伸張正義的智慧和勇氣!執業理念: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為你辯護,是最有意義的事!執業領域:房產土地糾紛、征地拆遷,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遺產繼承、宅基地糾紛、集團訴訟等。執業業績:張律師一次即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是團隊中最年輕的A牌律師,其不但專長法律,且精通“史心哲”,參與和代理案件遍布除新疆和青海外的大江南北,在從事律師職業的第一年就獲得團隊勝訴率統計排名前三名,案件結果屢次“三連勝”“五連勝”,被當事人稱為“絕版天才律師”“有勇有謀敢說敢做的少年英雄”,多次在二審中為當事人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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