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建筑施工地,但是你知道嗎,施工者在實行施工之前,會先承包工程,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然后才能取得施工資質,進行施工,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施工合同。
什么是建筑施工合同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指建設單位將除主體部分的工程交由其他具有施工資質的進行施工,雙方商定好權利義務之后,簽訂的施工合同。根據簽訂的合同,承包單位要完成建設單位的要求,建設單位要按照簽訂的給付對應的價款。該合同中,會約定質量工程、工期等等,最后驗收的時候會按照合同進行評定。和所有的合同一樣,該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平等的。
建設施工合同紅包括些什么內容呢?一般來說,建設施工合同包括以下幾項主要的內容:
第一是發包出去的工程的范圍;
第二是完成該工程的工期;
第三是在施工中需要交付的一些項目的時間和工程開工、結束的時間,這方面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雙方可以根據現實因素進行協商;
第四是整個工程的質量;
第五是工程的價格問題,不管是招標還是直接發包的,都需要提前約定好工程的成本、給付價格等;
第六是整個工程施工的技術資料交付的時間,包括施工圖紙這些;
第七、材料的采買和供應問題;
第八、工程計算的方式和資金的撥付方式;
第九、工程完成后的驗收方法、標準、方式等;
第十、工程的保修期和質量保證的期限,就是工程交付后,要保證在一定的期限中,該工程不能出現質量上的問題;
第十一、雙方應盡的義務,就是說另一方有權配合乙方進行工程的施工、配合辦理所需手續、處理緊急事務等;
第十二、違約責任。比如施工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施工,施工人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相關損失。
施工人的違約責任,是有比較確定的:
第一、施工人需要按照標準無償進行修整、改建等,這是關于施工人有實質性的違約行為,發包人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要求實際施工的人進行具體違約行為的補償;
第二、實際施工熱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逾期違約責任。實際施工人因為沒有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工程,建設單位要求實際承包人返工、重新修建等,雖然最后滿足要求交付,但是因此而拖延了原本交付的時間,讓工程沒能投入使用,其中的損失,承包人是需要進行賠償的。
除以上主要條款之外,在現實中,承包人和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約定一些法律允許的條款,比如工人的管理,每天工作時間或是一些特別的要求等等。
施工方起訴建設方拖欠建筑施工工程款
建筑施工中如何認定施工方與合同中的施工單位為掛靠關系?
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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