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是什么
(一)部分特殊問題缺乏專業的鑒定機構。例如,筆者所在法院審理過一件返還原物糾紛,需要對山羊的年齡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名冊中沒有此類鑒定機構,導致該案無法進行鑒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另一件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因消防栓漏水,對木門浸泡造成損害,涉及對消防栓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名冊中沒有此類鑒定機構,后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進行鑒定,因當事人無法提供消防栓的產品條碼,鑒定機構以此為由未能對消防栓的質量進行鑒定。此類問題,既影響了法院的辦案效率,又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
(二)司法鑒定標準不統一,鑒定隨意*較大。因鑒定標準不統一,鑒定意見受鑒定人的主觀影響較大。比如有一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需要對挖樁的工程量進行鑒定,本來這是一個很普通的鑒定案件,鑒定機構根據相關的技術標準、現場測量數據等就可以作出鑒定意見,但鑒定機構以沒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現場測量記錄為由,拒絕進行鑒定,造成法院又另行委托其他鑒定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
(三)部分鑒定機構鑒定的質量不高。鑒定機構的選擇除了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外,主要是通過在鑒定人名冊中隨機抽簽選定,只要是在名冊中的,都有可能被選中。在這當中有一部分鑒定機構是由一些有鑒定資格的人掛名組成,平時開展的業務不多,有業務時臨時組織開展工作。這類鑒定機構雖然具有鑒定資質,但鑒定的實力不強,如果選擇了此類鑒定機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鑒定結果的客觀*。因此,要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篩選,避免實力不強或者有不良記錄的鑒定機構入選鑒定人名冊。
(四)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夠完善。雖然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邊遠地區受地理環境、經濟條件等的限制,以及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等各種原因,導致司法鑒定人出庭率不高。主要表現為:1、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在對鑒定意見有疑問時,不知道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2、由于鑒定標準不統一、鑒定過程中隨意*較大等原因,鑒定機構怕承擔責任,不積極配合出庭作證。3、鑒定機構為窺避責任,以書面答復代替出庭作證,使鑒定意見的客觀*、公正*受到質疑。
(五)鑒定機構收費標準無統一規定,隨意*較大。特別是涉及房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等鑒定時,鑒定收費較高,出現一些收費混亂的情況。比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地產評估等案件中,鑒定收費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但鑒定機構為此付出的工作卻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
(六)鑒定機構鑒定時限不統一。不同的鑒定機構對于同類的鑒定事項所用的時間長短不一,鑒定時間的快慢主要掌握在鑒定機構手中,部分案件鑒定機構無故拖延辦理,人民法院只能不斷的催促其辦理,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損害了法院工作的公正*和嚴肅*。
綜上所述,在司法鑒定當中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導致會出現一些影響司法判決的問題,其中對于司法鑒定一定是要求了非常專業的,嚴謹的,而且也應當對鑒定標準進行統一;其中對于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制度也應當進行完善。
司法鑒定人出庭費用誰承擔
司法鑒定費用是多少
司法鑒定費用哪個機構付,收費的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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