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必須為自然人嗎
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出質人并沒有規定一定要自然人,出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法律對動產出質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1)對質物的所有權限制處分權。出質人移轉質物的占有,并不表示對質物的所有權,出質人仍有權處分其出質的質物,但以不影響質權人的權利為限。如果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物上保證人的權利。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利益,與債權人訂立質押合同,以自己的動產作為質物為債務人擔保。此種第三人在學理上稱為“物上保證人”,即為他人所負擔的債務而設質,只負以該物為限度的債的有限責任。物上保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的關系,同于主債務人與清償的保證人的關系,物上保證人因質權的實行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應當是以自己的財產代債務人清償,應享有代位權與受償權。《擔保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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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喻兵兵.男.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在校期間接受了專業系統的法學教育.打下了極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并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現為江西省朗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以專業.優質.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當事人的尊重與信賴.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秉持[尚法厚德.守護公平"的辦案理念.致力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本人擅長婚姻家事糾紛業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工傷)糾紛業務.勞動爭議糾紛業務.各類非訴業務(檔案查詢.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及各類協議等).執業以來已辦理過幾十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廣受當事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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