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來說導游是不應該向游客收取小費的
在中國《旅游法》內有涉及到小費的條款,導游為旅行社及游客提供服務,必須為導游支付一定數額的團費(帶團服務費),其中小費就應該包含在導游服務費里面,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甚至可以標注每日小費的價格,以及天數;如果合同中有這樣的明文規定,導游在旅游過程中再強制或者暗示游客給予小費是違反法律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3年4月25日)
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四、處罰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或者以明示、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如有違法所得,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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