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登記離婚有什么限制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采用登記的辦法離婚的,雙方應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區)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采用登記的辦法離婚的,雙方應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區)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但對婚姻關系不在大陸依法締結的,大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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