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在外地怎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什么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離婚。”
分析上面的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的唯一標準即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律規定所列舉的幾種特殊情況都是衡量感情是否破裂的特殊標準。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外地的話,由于協議離婚是需要夫妻雙方當事人到民政局親自辦理離婚登記的,所以離婚登記這一條路是走不通的,雙方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系。更多相關問題,可以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同案犯在逃能被判嗎
2020-12-28合同法是民法嗎
2021-02-24法律援助對象及范圍
2021-01-27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三種途徑是什么
2021-03-12解約定金必須約定嗎
2021-01-12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產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1-02-10交通事故死亡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12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農資產品,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21-03-25贍養父母是憲法規定的義務嗎
2021-03-05單位是否有權收回員工集資房
2020-11-30哪些情形承包人可以停緩建
2021-03-12提前離職扣除工裝費合法嗎
2021-01-28按份共有房產證如何辦理贈與手續
2021-01-07房租中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020-11-16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辦
2020-12-11辭職后社保法律怎么規定
2021-03-11員工上班玩手機公司可以辭退嗎
2021-01-06保險公司的拒保問題有什么原因
2021-01-14拼車出事故責任誰來擔
2021-02-10產品責任險中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