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股權質押貸款有哪些期限規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物權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質押合同訂立并生效后,債權人成為質權人,對出質的財產享有質權。擔保法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因此,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
《擔保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的依據是物權法定原則。登記部門要求登記一個擔保期間是不合適的,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合理的。但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就不合理了。雖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權。但是物權分為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擔保法》沒有對擔保期限作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時,才導致無效。在這個問題上《擔保法解釋》走了極端。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一般都設定質押期限。法律應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時,當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則設定質押期限。
股權質押應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質押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于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才可以作為一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判斷某公司的股權時候可以質押時,必須首先確定該股權是否可以依法轉讓。例如,如下情形中的股權因不具有可轉讓性因此不可作為質押的標的:《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應當按照《公司法》第72條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壓就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得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之所以要履行上述內部決策程序,是因為《擔保法》第78條明確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擔保法》第78條第l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書面股權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股權出質分為股票出質和股份出質兩種。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后,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后,應當將股份出質的情況記載于股東名冊,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我國《物權法》對上述《擔保法》規定的出質登記進行了修正,《物權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如果本案發生在《物權法》頒布生效后,則應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掛牌股權質押貸款有哪些期限規定”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人身權利的概念
2021-02-13行政處罰再次違法,是否還可以進行立案受理
2021-02-17員工懷孕期間必須調崗的情況有什么
2021-01-09沒離婚可以在外國再結婚嗎
2021-03-09定金與訂金的不同之處是什么
2021-02-13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停職
2021-01-27哪些婚姻關系視為無效婚姻
2021-02-21怎么處理未婚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
2021-02-02打官司贏了訴訟費怎么退呢
2020-11-22什么是瀆職侵權罪
2021-02-14詐騙罪 偽造房產證
2020-12-14職工被采取強制措施能否退休
2021-02-12保險公司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2021-01-23交通事故訴訟是起訴司機還是保險公司呢
2020-11-20車輛自燃險有必要買嗎
2021-03-24保險利益原則是指什么
2020-11-23保險代理人收取保費不交公司如何定性
2021-02-01保險受益人有哪幾種?
2021-03-15委托代理人
2020-12-15鄉級人民政府怎樣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