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應該誰去起訴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當事雙方都可以進行訴訟。
離婚訴訟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對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戶口所在地與實際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經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訴止,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但是,夫妻雙方在結婚的時候都應該是相愛的,所以說,我們實在是不能繼續的時候我們也應該是用和平協商的方式,而不是相互的進行攻擊,律霸網小編為您精心收集以上內容,如以上內容不能解決困難需要找律師咨詢的話,你可以在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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