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學生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學生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因損害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學生或者死亡學生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上述各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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