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一、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二、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選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價格欺詐行為的具體表現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部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其他欺詐性標價行為。
消費者面對價格欺詐的時候想要通過法律完美解決可以就此問題咨詢律霸網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冒充別人的商標應該怎么處罰
2020-11-18立約定金能否雙倍返還
2021-03-18因車禍受傷賠償標準
2021-03-14如何中止對方探望孩子
2020-11-10家庭暴力如何認定,家庭暴力的認定方法
2020-12-17消費者用POS機刷卡時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06格式合同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2021-02-22學生借高利貸學校有責任嗎
2021-01-30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2021-03-15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有哪些
2021-01-25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該如何辦理轉移手續
2020-12-24自殺案首判中會出現什么問題
2021-03-15航空意外險是否需要購買
2020-12-03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2020-11-21保險合同為什么會終止
2020-12-01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1-03-05出事后保險公司要通話記錄做什么
2021-01-06買的二手房拆遷會賠償嗎
2021-01-20住宅用作經營是不是就是住改非了
2021-01-03土地增減掛拆遷補償標準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