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被告可不可以補充證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在審理期間,當事人是可以提供新證據的,所以被告是可以補充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要提交哪些證據
1、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2、曾經有過糾紛并作了處理或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共同購置、婚后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說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4、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鑒定。
5、子女的情況(具體說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已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6、家庭住房(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后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7、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鑒定或醫院鑒定。患有精神病、癡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9、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三、離婚訴訟如何質證
(一)質證的范圍,僅限于雙方當事人為證明爭議的事實而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另外4種證據(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當事人陳述)的調查另有規定。
(二)對對方的證據,自認的問題,要慎重。根據證據規則,在自認的情況下,就免除了對方的質證責任。
離婚案件開庭中,證據質證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質證的優劣直接決定了案件的結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如對于對方出示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證據一定要仔細查看、核對,書證必須當庭查看原件,并與復印件進行比較,物證要核查原物并結合其他證據,辨別其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發現疑點立即提出異議或要求對方繼續舉證印證。對鑒定結論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實性和權威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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