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的章程有這樣一條規定,“股東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必須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判斷是否同意其查閱財務會計報告”。正是這條規定引發一起涉嫌侵犯股東知情權的糾紛。
法院已于日前作出判決,依法確認股東知情權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加以限制或剝奪。
于先生交付10000元成為剛剛成立的北京某**公司的股東。但是,從于先生成為股東的那天起,**公司就從未主動向于先生交付過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于先生為此曾屢次與**公司進行交涉,要求公司定期逐年向股東送交財務會計報告,但**公司始終沒正面答復。而后,在于先生的一再請求下,2005年4月,**公司終于答應于先生去財務部門進行查閱。
于先生提出需要復印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內容時,**公司稱該公司已對章程進行了修改,根據修改后的章程,公司不負有向股東送交財務報告的義務,股東可以查閱但查閱后不得復印。迫于無奈,于先生只好到工商管理機關查詢、復印**公司的有關檔案材料,并支出費用667.5元。為此,于先生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提交2000年至2005年每一年度的會計財務報告,并賠償其到工商管理部門查閱檔案的費用。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于先生作為**公司的股東,要求**公司提供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無不當。因此,支持了于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稱,根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東要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必須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判斷是否同意查閱財務會計報告。既使董事會同意股東進行查閱,股東也不得復印相關資料。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公司向于先生提供財務會計報告,違反了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該權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公司2003年4月8日召開股東會對公司章程有關向股東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條款進行了限制性規定,該規定沒有法律依據,而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仍負有向股東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因此,判決駁回了**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患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2021-02-10拆遷協議有效期幾年
2021-02-05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怎么辦
2020-12-21注冊空殼公司違法嗎
2020-11-28子女未結婚贍養標準怎么算
2021-01-24借款糾紛可否執行股權
2021-03-17二審終審判決生效一審法院執行嗎
2021-02-05婚內財產協議需要進行公證嗎
2021-01-14合同債務轉移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1-16雇傭關系傷者主動放棄治療還要賠償嗎
2021-01-15幼童在火車站內玩耍被列車軋傷致殘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021-02-22老人超市摔倒應該誰負責
2021-03-24沒有房產證只有購房合同可以保全嗎
2021-03-18試用期的長短有什么限制
2020-11-21試用期勞動合同怎么寫
2021-01-13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有權拒絕露天作業嗎
2021-01-29醫療意外保險具體是什么
2021-03-22意外險車禍手骨折能賠多少錢
2021-02-19綜合意外險是否包括駕乘私家車
2020-12-24人性化的意外保險怎么賠付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