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按照《關于印發<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7號)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批準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沒有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同時該意見又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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