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財產有沒有訴訟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如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適用的訴訟時效為1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焙汀澳信p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其法律依據有兩點:
(1)司法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實施,司法解釋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因此,當司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一有沖突的,應以司法解釋二為準;
(2)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對“協議離婚”進行了特別規定。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并未說明適用于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因此,在“協議離婚”糾紛中適用法律上應當以?“協議離婚”有特別規定的司法解釋二為準。
二、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在處理之前,應當作出如下理解:
1、對“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F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2、將“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并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于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三、離婚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簽訂離婚協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自愿離婚的意愿,而且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的內容為: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協議離婚財產有沒有訴訟時效”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協議離婚的時候,如果一方存在侵害另一方財產權的行為時,被侵害方提起訴訟的時效是兩年。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效力
2021-01-22彩禮糾紛該如何處理
2021-03-18下設子公司是否屬于公司分立
2020-12-05破產過程中債權債務能否抵消
2021-02-17商品房住宅保修期從何時起算?
2021-02-18買房子沒有土地證有什么后果
2020-11-18離婚協議書如何簽訂
2021-01-04法醫鑒定輕微傷標準是什么
2021-02-0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義務是什么
2020-12-22整容失敗沒有合同怎么起訴
2020-11-24財產損失多少才能立案
2020-12-21新手購房一般會忽略哪些細節問題
2021-02-20集資房的定義是什么
2021-02-05幫別人擔保買房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2020-11-19入職體檢屬不屬于個人隱私
2020-12-28調崗原因怎么寫
2021-03-01車禍受害人對保險公司賠償不服該如何處理
2020-12-19保險代理人的類別可以分為哪幾種
2021-03-01舊房改造補償太低,能不能拒絕改造
2021-01-16高鐵拆遷是強制性的嗎,必須拆遷嗎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