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原告不想離了怎么辦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起訴離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會裁定準予撤訴:
(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
(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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