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34條第1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該條規定了股東可以查閱各類決議,通過查閱來了解其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以便及時可以采取措施。
該條第2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該條明確規定了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并完善了查閱程序,把有無“不正當目的”的舉證責任交給了公司,加強對股東權的保護。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法律賦予其的權利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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