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國人離婚要帶什么證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和外國人訴訟離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2)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文件,如結婚注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3)當事人委托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托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4)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為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后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為被告,需要書寫離婚聲明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后由委托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
涉外婚姻在離婚的時候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或是麻煩,建議你在需要幫助的時候應該要及時請個律師。和外國人離婚到底該怎么樣做、程序是什么等等,應該來律霸網上做個咨詢問問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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