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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由于一些原因導致當事人解除合同。但是,不管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解除合同都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同時,我們也要知曉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請閱讀律霸小編為您整理的下文,以了解工程糾紛處理法規中關于解除發包合同的規定。
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解釋》第10條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以上是我國工程糾紛處理法規中關于解除發包合同的規定,其中工程合同的解除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一般來說,承包人具有法定過錯的時候,發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理,發包人具有法定過錯時承包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完成的工程,要根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為依據來確定發包人是否支付價款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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