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懲罰性賠償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修正了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將假一賠一改為假一賠三。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本條只適用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包括質量欺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名牌)、價格欺詐(謊報原價、謊稱最低價)、數額欺詐(計量器做假、缺斤短兩)。常見的欺詐行為有以偽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貨冒充真皮貨,以殘次品偽裝為正品,以假降價招攬顧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務瑕疵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
2、買一賠一改為買一賠三
原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欺詐行為雙倍賠償,修正案該為四倍賠償。除了賠償消費者支付的價款外還要增加賠償消費者支付款的三倍做為懲罰。
3、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賠償500元。
如,消費者花三元錢買了一盒煙,打開一看是假煙,沒有煙味,白菜葉子味,不能抽,買煙老板應該賠償消費者三元購煙款,再賠償消費者500元。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于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客觀方面。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于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3)客觀要件。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4)因果關系。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于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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