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權保全權。倉單設質后,如果因出質人的原因而使倉儲物有所損失時,會危及質權人質權的實現,于此情形下,質權人有保全質權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388?條規定:“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驗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第389?條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從這兩條規定并結合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倉單設質后,因質權人依法占有倉單,因此質權人有權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倉儲物的保管人請求檢驗倉儲物或者提取倉儲物的樣品,保管人不得拒絕,并且無須征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在檢驗倉儲物或者提取倉儲物的樣品后,發現倉儲物有毀損或者滅失之虞而將害及質權的,質權人得與出質人協商由出質人另行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由質權人提前實現質權,以此來保全自己的質權。
2.質權實行權。設定質權的目的在于擔保特定債權能夠順利獲得清償,因此在擔保債權到期而未能獲得清償時,質權人自有實現質權的權利,以此為到期債權不能獲如期清償的救濟,從而實現質押擔保的目的。這在倉單質押亦同,且為倉單質押擔保權利人的最主要權能。倉單質押的質權實行權包括兩項:一為倉儲物的變價權,二為優先受償權。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倉單質押的法律效力如何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可以聯系律霸網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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