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債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由于普通債權質押涉及到兩個債權:一個是被擔保的主債權,另一個是入質債權,普通債權質權的最終實現有賴于入質債權的實現。
二、普通債權質權實現的順序
在同一債權上是否可以設定不同順序的質權,以及如何實現,是實踐中應該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在動產質押中,因其成立與生效必須以出質人移轉出質物給質權人占有為要件,一般不會產生所謂的不同順序的質押。然而在普通債權入質,由于出質人仍是入質債權的債權人,且無法移轉占有,質權人享有的只是期待權,那么,出質人仍可以再次處分該債權。況且,國外立法一般也不禁止設定不同順序的權利質權。如瑞士民法典第903條規定:“后位質權,在前位質權人受到債權人關于其債權的或受到后位質權人關于其后位質權的書面通知后,始生效力”。我國臺灣學者史*寬教授對設定后順序質權提出三項要求:第一,應以書面為之;第二,應書面將現質權設定之旨,通知占有債權證書的質權人,并指示其于受清償后應將其證書交于后順序質權人。此通知,應由出質人或后順序債權人為之;第三,對于第三債務人應通知之。通知第三債務人雖非質權成立的必要條件,然如不通知,則為第三債務人得因支付于出質人而負責;于通知后,第三債務人經出質人及全部債權人同意,始得為支付。?在同一權利上設定數個普通債權質權時,實現質權應按各質權成立時間的先后來決定,先成立的質權優先于其后的質權。
三、普通債權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
權利質權人的債權到期后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就質押的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權利質權人對出質權利享有變價權和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出質的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否則債權出質對第三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被擔保債權與出質債權的清償期上會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后到期,出質債權到期后,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于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第二種情況,出質債權后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后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為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后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司法解釋》第160條規定“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由此可見,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普通債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質權特殊情況下都享受優先受償權和優先購買權,但對于不同的情況采取的實現方式也有著特別規定。債權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不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的權益。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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