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xù),并經(jīng)父、母雙方寫出協(xié)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后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qū)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后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準。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于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打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后交主管所長批準后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周歲以后,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yǎng)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后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里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么,現(xiàn)名是什么。畢業(yè)證什么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序是: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并提供所需資料,經(jīng)審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yī)保以及產(chǎn)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chǎn)生許多麻煩。
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lián)系的名譽、姓名、肖像權不容侵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yè)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8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guī)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guī)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繼續(x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夫妻在離婚之后如果想改孩子的現(xiàn)實的時候是需要另一方同意的,所以在簽離婚協(xié)議的時候,可以讓另一方同意改孩子的姓氏,如果對方不同意就不能更改孩子的姓氏,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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