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領域涉及到的單位很多,通過層層轉包導致各方關系復雜,以致工程糾紛事件多發。對于解決這類糾紛的途徑,法律對此有規定。那么工程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工程糾紛主要有哪些類型?律霸小編整理了有關工程領域法律知識,讓我們通過下文一同做個了解。
一、工程款糾紛有哪些類型?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可以確定的,故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
2、關于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后不承認收到;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
5、質保金糾紛
該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竣工后出現維修事項,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維修義務但無法直接取得證據,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維修事實以承包方未盡保修義務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發了糾紛。
6、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合同無效糾紛。
二、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哪些?
1、協商
按照法律和商業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聯系,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如果雙方從合作的愿望出發并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通過坦誠、細致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而應依據雙方的協議,遵照有關的法規和通常的商業慣例,本著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即可達成和解協議。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
2、調解
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如工程管理協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活動的指導、管理、監督之責,他們比較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比較全面的掌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容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正確運用法規,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允許的方式,給糾紛雙方以必要的幫助、照顧和支持。
如果協商一致,糾紛雙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賴的第三者(個人或團體)出面調解。由第三者進行調解,有較高的靈活性、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比較超脫和公正,不致因某種利害關系而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調解專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耐心細致說服雙方,以自己專業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雙方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
3、仲裁
如果糾紛雙方不愿通過協商和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寧愿選擇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訴訟,這是因為:
(1)仲裁機構比法院更獨立、公正。如工程仲裁委員會,它不隸屬于任何行政、黨務機構,在審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做到依法、獨立、公正。此外,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大多是在國內、外有相當影響力的法律、經貿、科技方面的知名專家。專家審理案件,更專業,更公正。
(2)仲裁程序更簡便,審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其本身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仲裁過的糾紛不能再到法院申訴,仲裁一經裁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3)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權。仲裁程序完全體現商家的意思,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甚至仲裁所依據的程序規則和適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選擇。
第四,仲裁實行一審終局,沒有上訴,因而仲裁費用更低。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秘密。
4、訴訟
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嚴厲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目前投訴立案難,程序煩瑣、耗時漫長,訴訟費、律師費高,不可預測的因素(如法官素質、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多、風險大。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
綜上所述,工程糾紛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工程款結算上。工程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小編建議,如果大家面臨工程糾紛,最好先和對方協商,看是否能通過友好方式解決糾紛,這樣對雙方來說都比較省時省力。訴訟應該是最后不得已的方法,到了這個地步就是要看法院如何審理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河源律師!
工程糾紛律師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長沙工程糾紛律師的收費標準
工程糾紛協議書范本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簽訂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項
2020-12-05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范圍是哪些
2021-01-03機動車未經登記是否取得物權
2020-12-20執行異議之訴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2021-01-16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怎么辦
2020-12-22贍養人的義務,贍養人應如何支付贍養費
2020-11-15訂立勞動合同程序怎么規定
2020-11-28工程勞務合同家屬終止有效嗎
2021-01-25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2021-01-04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后還能再追訴嗎
2020-12-11交通事故定責可以協商嗎
2021-01-10農田非法在別人土地上取土如何處罰
2021-02-14經濟賠償金是什么
2021-01-24公司規章制度需要公示嗎
2020-11-22純勞務分包給個人是否合法
2020-12-05如何認定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
2021-03-16高新技術產品研發責任保險條款
2021-03-16現行的家庭財產保險險種對比
2021-03-19保險合同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2021-01-29人身保險存在風險嗎
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