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時遭遇強制消費怎么罰
國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詳細列舉了欺騙、強制購物消費行為的認定方法和對行為主體的具體處罰。
一、這些行為欺騙、強制購物消費:
1、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2、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游者購物的;
3、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4、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5、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6、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7、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游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欺騙、強制購物消費行為的處罰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
1、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
2、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三)對導游、領隊的處罰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罰款,并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2、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
3、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
1、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旅游者進入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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