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失蹤幾個月,如何離婚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離婚,但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方失蹤滿足兩年,才能宣告失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院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后,應當確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并由財產代管人以失蹤人的財產清償所欠稅款、債務及應付的其他費用。
1、確定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2、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這里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在訴訟中,失蹤人的債權人將財產代管人作為被告,財產代管人也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失蹤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
此外,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三、什么時候不能離婚
我國法律對一些特殊的婚姻關系的解除附加了一定的條件:
一是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之所以規定這一條,主要是為了保證現役軍人安心服役,保證國防的穩固。要注意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軍人一方要求離婚不受此限制,應按一般離婚處理;征得軍人同意,并不等于軍人不同意就一定不能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要通過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做好思想工作,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予以離婚。
二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男方在此期間不得提出離婚,期間屆滿后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主要是指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不離婚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女方與他人通奸致孕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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