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受虐待要離婚,怎么維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采用毒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和傷害其身心健康及采用其他手段,造成家庭成員在身體、心理、精神等方面嚴重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有以下維權辦法:1、提起離婚訴訟。2、請求損害賠償。3、提起刑事自訴。4、重新提起訴訟。對于輕傷害案件,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被害人表示愿意諒解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也可以不起訴該案,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或不起訴處理。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的調解后悔的,還可以重新提起訴訟。5、進行申訴。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報警后應當立案偵查。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
二、家庭暴力的離婚程序是怎么樣的
因家庭暴力想離婚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虐待家庭成員要承擔啥法律責任
對家庭成員的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如在得病時不予醫治。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方式,依法應為而不為。
為了預防和減少虐待、遺棄行為的發生,首先要加強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長制封建殘余的影響;其次,對于實施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人,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最后,對虐待、遺棄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該法又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所說的“扶養”,應作廣義理解,包括扶養、撫養、贍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遭受虐待要離婚,怎么維權”問題進行的解答,夫妻一方遭受到家庭暴力虐待的,有權向法院起訴離婚,而離婚的時候,可以請求損害的賠償,維護自己的權益。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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