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越來越多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一律要進行工程審計。而建設工程的審計中,出現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糾紛,是有關各方對審計監督權的認識偏差導致的。因此合同當事人要做到了解工程審計糾紛原因、處理途徑。詳細的內容請參見律霸為您整理的原因和內容。
一、工程項目建設前期階段審計職責范圍
參加項目現場落實:依據使用單位項目申請報告,參加項目現場落實,以確定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參加項目論證會:對已經過現場落實的項目,依據基建科的施工方案,提供意見和建議,使施工方案技術上更加可行,經濟上更加合理;審核工程預算、制定標底價:依據國家、集團公司的相關政策,基建科完善后的施工方案,審核企管科報送的預算書,以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依據審核的工程預算價,結合工程情況制定標底,該標底經領導認可后,做為招(議)標標底價;以監督者身份參加工程招(議)價。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結算階段審計職責范圍
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審核工程結算:依據企管科報送的工程資料、結算書,到施工現場進行實際查勘, 按照國家、集團公司的相關政策審核結算書。
三、施工審計糾紛的原因
1、審計的概念:審計是獨立檢查會計賬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
結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及其履行情況)向建設單位提出的最終價格。
決算的概念: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向國家報告建設成果和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文件。
2、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的范圍,《審計法》第3章,第2、3、19、23、33、38條
3、審計機關的職責與權限:《憲法》第109條,《審計法》第3、4章《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5章,第37、40、41條
4、糾紛成因分析:有關各方對審計監督權的認識偏差是導致審計糾紛的重要原因;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得不到保證可能導致糾紛;工程造價的技術性問題。
四、施工審計糾紛處理途徑
1、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2、審計活動當事人可以采取的糾紛解決途徑:首先確認審計活動中各方的行政法主體資格;在行政法制監督關系中,被審計單位是行政主體,可得的救濟權利和救濟方式是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機關以外的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作為被審計單位,是行政相對人,救濟方式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要先了解工程審計職責范圍,防患于未然。在發生糾紛前以及發生糾紛時的應對方法,同時也需要分析糾紛原因,有時對審計監督權的認識不同產生偏差會導致審計糾紛的產生;不能確保審計機關的獨立性也會產生糾紛;還有受到工程造價的技術性問題影響。因此找到合理的處理途徑才能有效解決根源問題,采取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處理建設工程審計糾紛是必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邵陽律師。
審計局審計建筑工程需要多少費用
建筑工程怎么辦理結算審計?
建筑工程審計流程是什么?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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