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實際中,涉及醫療事故、人身傷害類型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往往會因為受害人的傷病狀況、費用多少、后果大小等產生異議,互不認可,還有對某些案件關鍵性證據的有效性上,也可能存疑,這種情況下,要取得讓當事人雙方均認可的結果只有采取司法鑒定的方式,那么,司法鑒定是開庭申請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仔細研讀前后兩個法條會發現,雖然兩個法條的有關措辭比較相近,但前一個法條中表述的“應當”,在后一個法條中表述成了“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因此,雖然兩個法條最關鍵之處僅有兩字之差,但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后一法條為準。
“應當”常用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允許適用主體以個人意志變更和排除適用,而“可以”常用于任意性法律規范,給予了適用主體一定自行選擇的余地。按此理解,根據后一法條,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也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但是否允許,該法條的后一部分,賦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即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關于司法鑒定是開庭申請嗎這個問題法律并沒有嚴格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司法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舉證期滿后、包括開庭階段提出,當然申請是否批準由法院來最終決定,當法官判斷鑒定與案情無關時,就會不予批準。
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有什么區別?
最新司法鑒定費用繳納辦法
司法鑒定費用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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