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這個社會,司法鑒定在許多案件中的使用頻率是非常高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在司法鑒定的過程中是有評審員的,但是似乎大家對于評審員都不太了解,比如說山東省司法鑒定評審員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情況按年度進行定期檢查并作出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年度考核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司法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司法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實施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實施對司法鑒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年度考核內容:
(一)執業資質情況,包括資金、儀器設備、執業場所、專職鑒定人和負責人、資質能力、變更登記和備案等情況;
(二)業務開展情況,包括業務數量和質量、履行援助義務和開展公益服務、辦理重大鑒定事項等情況;
(三)依法執業情況,包括規范執業、廉潔從業、誠信服務、受到投訴和獎懲等情況;
(四)內部管理情況,包括業務運作、質量控制、投訴處理和人員管理、收費與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分支機構管理等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五)隊伍建設情況,包括鑒定人員的狀況、執業表現、年度考核結果和組織開展教育培訓、黨建工作等情況;
(六)其他情況,包括履行司法鑒定協會會員義務、完成上級工作部署、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鑒定協會的監督管理等情況,以及省司法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項。
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內容:
(一)執業資質情況,包括學歷、職稱、執業資格、工作資歷、專業技能、變更登記和備案等情況;
(二)執業表現情況,包括業務數量和質量、履行援助義務和開展公益服務、辦理重大鑒定事項、依法規范執業、廉潔誠信服務、受到投訴和獎懲等情況;
(三) 教育培訓情況,包括參加政治思想、法律、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學習、培訓、研究等情況;
(四)其他情況,包括履行司法鑒定協會會員義務、參加行業活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鑒定協會監督管理等情況,以及省司法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項。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的具體項目和評價標準,另行規定。
第七條 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對照年度考核的具體項目和評價標準,對上一年度執業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
負責考核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協助考核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的考核內容,分別采取查閱資料、現場查驗、抽查案卷等客觀方式,對接受考核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和執業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并對照具體考核項目和評價標準,采用分項計分的方法作出綜合評價,根據查評結果確定考核等次。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檢查時,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的;
(三)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第十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檢查時,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工作流程和時間要求,由設區的市司法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程序和時限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接受年度考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考核申報表;
(二)年度執業情況自查報告;
(三)年度內獲得表彰獎勵的證明(復印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情況說明;
(四)履行司法鑒定協會會員義務和司法鑒定援助義務、開展社會公益服務活動的證明;
(五)省司法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后,應當即時登記,發現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司法鑒定人及時補正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材料是復印件的,應當即時查驗原件后在復印件上蓋章注明查驗情況。
山東省對于司法鑒定評審員的規定主要就是需要進行年度考核,之所以進行年度考核是為了更加的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保持司法鑒定活動的專業性,同時也是監督司法鑒定相關工作人員。具體的大家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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