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如何正確維權
一、協商和解。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后,在自愿、互諒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這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來說都是理想的途徑。
二、投訴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后,請求消保委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糾紛。
消費者投訴時應注意四點:
1.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處理,一般按管轄范圍受理;
2.是當消保委未能解決時,消費者可請消保委作損害鑒定,提供證據;
3.是消費者要盡快選擇申訴或起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4.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起訴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三、行政申訴。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后,可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決定申訴時,一般用書面形式,并載明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如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可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四、提請仲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調解并作出判斷或裁決。仲裁具有當事人程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征。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五、提起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范疇。
消費者打維權官司注意什么
1、保存消費證據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活動中,一定注意向銷售方索取購物憑證或服務收據。如果所購買的商品產生故障或突發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必要時請有關部門勘察證明。
2、明白消費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主要享有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獲得知識權、人格尊嚴權、監督舉報權。
3、注意訴訟時效我國有關法律明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兩年。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應及時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4、選擇維權渠道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幾種途徑解決:
a、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b、工商、質監等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c、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選擇合理的維權渠道,使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價格法》從以下方面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1.消費者有參與定價的權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的意見。
2.消費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3.消費者有權對政府和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4.消費者有權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5.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6.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包括哪些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詐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詐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從上文中,相信大家都知道了消費者正確維權的模式,希望大家也可以多去了解、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如果遇到權益損害的問題,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才可以避免無良商家,帶給更多人們更多傷害,更多關于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也請大家到律霸網多多了解。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黨員判刑可以免三年徒刑嗎
2021-01-12共同居住與共同共有是一樣的嗎
2021-01-13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幾年
2021-01-07如何證明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
2020-11-13在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呢
2021-02-08單位聘請廚師是否具有勞動關系
2020-12-27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和經濟補償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21-03-01意外險哪時候理賠
2021-02-05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不同之處在哪里
2021-03-10保險免責條款的分類有哪些
2020-12-12保險公司所需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2-07保險合同變更中的關鍵詞主要包括了哪些
2020-11-12夫妻為孩子買的人身保險離婚時能否分割
2020-12-03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2020-12-23保險投保人指的是什么
2020-11-16公眾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2021-02-27投保人購買人身保險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嗎
2021-02-10保險利益的確立條件有哪些
2020-11-09誰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021-03-13法律對交強險是如何規定的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