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六個月想離婚男方不離怎么辦
女方懷孕六個月想離婚的,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可要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但這種情況下法院要進行調解,不一定會判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離婚在哪里起訴
(一)、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
4、被告被監禁;
5、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
(三)、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定的情形:
1、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女職工懷孕期間有哪些福利
保胎假:職場孕媽媽的保胎假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其個人的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必須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包括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兩個月,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工作年限不滿十的,發本人工資的70%;病假超過六個月,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的,發本人工資的80%。
產前假:職場孕媽媽孕期達7個月以上,是享有產前假的。只要工作許可,孕媽媽本人可向單位申請產前假,最長假期可達兩個半月。另外,職場孕媽媽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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