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只分婚后財產嗎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不需要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按婚姻法規定進行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財產如何約定及約定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要簽訂時沒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規避法律等情況,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合法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必須完全自愿。
3、約定的內容必須完全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也可在結婚時或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是否公證,現行法律并不強制要求,但是公證對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更強的證明力,也就是起到證據效力作用。
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變更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經過公證的約定,要變更的話,應當重新公證。
三、婚前個人財產如何認定
如何認定哪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以下是具體的認定方法: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還在結婚之后。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在結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法律對于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正常的保護,但同時也會防止一方借婚前個人財產之名來侵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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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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