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庭外調解
離婚庭外調解和一般的庭外調解是一樣的。
庭外調解,即訴訟外調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組織主持,就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和仲裁委員會,因而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
庭外調解的方式
方式有三種:
1、庭前調解
2、特邀調解員調解
3、律師和解
適用范圍
適用庭外調解結案的案件一般有三類有:
1、一般買賣糾紛和借款糾紛;
2、離婚、贍養、繼承等家庭婚姻案件;
3、供暖糾紛和物業糾紛。
4.其他
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對于你提出的“離婚庭外調解”問題,對于感情這樣的事情,是真的沒有辦法都是看著感覺走勉強不來,在選擇訴訟離婚的時候,法院會組織一場調解會,到時候會讓雙方把想說的都說了該有的誤會也說出來。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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