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終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并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婚姻終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后確知失蹤人并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并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后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于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終止的原因二: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致使婚姻終止。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1)協議離婚
亦稱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協議,經過有關部門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在我國,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依法登記離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對待離婚或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調解或判決的一種離婚制度。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決定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的婚姻也會終止。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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