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為了給妻子換一份輕松些的工作,過年前,李先生找到其遠房姨-夫,請吃飯,說好話,姨-夫也答應幫忙。大年初六,李先生又到一家超市買了一箱“露-露”,送到姨-夫家拜年。聽說李先生是要去送禮,銷售員特意送給他一個紅色禮品紙袋,套在飲料箱外面,莊重又大方。禮物送到姨-夫家后,姨-夫很高興,把李先生留下來吃午飯,為了表示客氣,姨-夫還要求把“露-露”打開,一家人一起喝。這本是件開心高興的事情,但其后發生的事讓大家都心有不快。原來禮品袋禮品袋內側赫然用圓珠筆寫著“誰買露-露死全家”等污言穢語。據李先生觀察,那些圖案都涂在禮品紙袋內側的折線附近,顯然是禮品袋折疊粘貼之前就被人涂上的。李先生分析,很可能是負責糊紙袋的工人所為。事情一發生,工作調動的也就泡湯了。李先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但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也很無奈,只能送產品慰問。
律師說法:侵權說法難成立
李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查遍《侵權責任法》,卻難以找到相對應的法條支撐侵權的說法。按照《侵權責任法》中對侵權范疇的劃定,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李先生的消費遭遇似乎很難與哪種侵權明確對應,如果一定說是侵害了名譽權,咒語在法庭上僅被視作是一種封建迷信,不能算是實質性傷害。再說,影響了李先生“辦事”,這種人情世故的損失多少也很難量化。既然這箱“露-露”不存在質量問題,包裝上有污言穢語,法律上只能視作是產品有瑕疵,廠家需要負擔的責任就是為李先生更換產品。
相關法律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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