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家住重慶南岸區的冉先生遇到一件讓人氣憤的事情。冉先生在渝北區買了房子,12月25日,開發商寄出了接房通知書,12月27日,開發商打電話來問,是否收到接房通知書,冉先生表示還沒收到,開發商也就沒說什么。直到前幾天,冉先生15歲兒子因為經常網購,昨上午他接到快遞通知去小區物管處收包裹。找到當天的包裹,卻意外發現旁邊有封郵政快遞,收件地址竟然也是自己家的住址,收件人是自己母親。兒子把這封快遞拿回家。冉先生發現,該快遞寄件時間是去年12月25日,距今已35天,里面竟是他一直在等的接房通知書!由于接房的截止時間是12月31日,現在早就超了期限,原本統一接房半天就能搞定,現在去接房,至少要跑三四個部門,起碼要花三天時間。
冉先生網上查了一下,快遞28日下午1點40分就送達,簽收方式是物管代收也就是說,這封快遞運送中沒耽誤,而是在物管處沉睡了30多天。物業人員表示,給冉先生家打過電話的,但是沒有人接,但這一說法被冉先生推翻了,因為冉先生去交過物業費,但是工作人員并沒有提及快遞的事情。物業人員只好稱工作疏忽。快遞公司也表示,我們快遞員當時應是通過短信或電話,嘗試聯系收件人。有可能是沒聯系上,所以就放在物管處沒管了。快遞員記得打過電話,但打通沒有不能確定,需查詢當天通話記錄。具體會給冉先生一個答復。
律師說法:快遞公司負主要責任
2008年起實施的《郵政行業標準快遞服務》中,對郵件簽收代收一項有明確規定:若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可與收件人溝通允許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遞服務人員也應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責任。
因此,快遞員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若收件人無法簽收,才采用代收方式,但必須經過收件人同意。
快遞公司和收件人存在合同關系,如果沒能按時送達到客戶手中,如果不是因為客戶原因造成的,根據合同快遞公司負主要責任。物管公司提供的是無償服務,是幫忙性質,只負次要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范》第三十條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快件外包裝完好,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如果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派員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于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客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寄件人(商家)簽訂合同,明確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遞時驗收環節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驗收服務;寄件人(商家)應當將驗收的具體程序等要求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遞企業在投遞時也可予以提示;驗收無異議后,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國家主管部門對快件驗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時,經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簽收。代收時,收派員應當核實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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