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半個月前在汽車4S店訂購了一臺汽車,當時交了定金2萬元,明年一月份提車。最近年底4S店搞促銷活動,該款車降價8000元。我找到4S店要求按照新優惠的價格執行原合同,但是對方稱我的購車合同早已簽訂,4S店也已將車款打給了廠家,他們無法讓我享受年底的這次優惠。請問我是否應當享受到這次優惠?如果不能享受優惠,我可以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嗎?
律師說法:
你與4S店之間簽訂的購車合同就車輛型號、價格、付款方式等均做了明確約定,該合同應屬合法有效。4S店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對同款車輛進行降價,并不違反與陳女士的合同約定。你要求享受合同約定以外的優惠價格,屬于單方要求變更合同主要條款。4S店已經明確拒絕了此項要求,雙方只能按照原合同履行。如果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將可能損失定金2萬元。
相關法律知識: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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