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孩子小靜是初三學生,今年16歲,未經李女士的許可,從家中拿走現金3000多元,到珠寶店買了一條白金項鏈,李女士發現后非常氣憤,批評了女兒。但她疑問:“孩子還小,作為學生沒有能力購買貴重飾品,在這種情況下能找商店退貨嗎?”
司法所解釋:這種情況可以將白金項鏈退回商店,取回貨款。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對于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才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法》又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依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李女士女兒今年16歲,尚在校就讀,顯然應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購買3000多元的白金項鏈超出了女兒的購買能力,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并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小靜未經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擅自購買項鏈的行為作為父母(法定代理人)若拒絕認可,則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因此,李女士完全可以要求珠寶店接受退貨,取回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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