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呈請人在那里結婚,只要具備下列情況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1.交離婚申請書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為住所地;
2.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經常居住在香港;
3.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與香港有重大的聯系,例如在香港工作。
1.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請書。
3.收獲呈請書后,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呈請人及答辯人于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如雙方沒有爭執,法院對離婚判暫準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法院將另訂日期處理。
7.暫準離婚令頒布后,沒有其它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后離婚令。
8.法院頒布最后離婚令后,婚姻關系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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