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元旦期間開展促銷活動,李先生因購物滿300元獲贈電熱毯一條,但第二天晚上使用時,電熱毯突然著火,床與被褥均被燒毀,李先生身上亦有兩處燒傷,花去醫療費3000余元。后經鑒定,該電熱毯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李先生遂向超市索賠,但超市以電熱毯是贈品而非商品為由拒絕賠償。那么,促銷贈品出現質量問題致人損害商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解答:就這一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即因贈品質量問題致人損害商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超市提供的電熱毯存在質量缺陷引起著火,致使李先生人身、財產受到損害,超市應當承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超市因李先生購物滿一定金額而贈其電熱毯,在法律上屬于一種贈與行為,雙方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對于一般贈與,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有例外,即附義務的贈與,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作為商業贈與行為,其實質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因為商業贈與中,買方必須先行購買賣方商品,付出對價后,才享有取得贈品的權利。李先生獲贈電熱毯,雖名為免費贈與,但其本質仍為商品買賣行為,因為李先生獲贈的前提是要購買超市一定金額的商品,否則無權獲得。附贈行為作為一種商業促銷手段,與銷售行為本身不可分割。因此,要求超市對贈品的瑕疵承擔與銷售行為中商品相同的法律責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所以,超市以電熱毯是贈品而非商品為由拒絕賠償損失的做法是錯誤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李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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