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的配偶無意中發現了陳某的大額消費,知道了陳某與第三者小美的關系。于是原配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離婚,并要求返還為小三購置的車輛和房產,她的訴求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最終判定,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第三者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市場價95萬元及索取的資金305萬元。
事已至此,法律總算還了原配一個公道,而年輕貌美的第三者傍上了大款程某,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花空心思讓情人程某為其購買了房屋,還獲得了305萬元的巨額存款。
在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應認定為無效。很顯然,本案中,丈夫程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這條法律規定,因此,當原配手握證據將其起訴到法院時,他的這種贈與行為自然是一種侵害原配的無效行為,返還財物也就理所當然了。
近年來,很多出軌男人為了得到婚外小情人的心,都會毫不吝嗇的給情人大筆的財富,如買房、買車,貴重珠寶、奢侈品、給情人投資實業,等等,表面上看,這些錢都是來自于出軌男人所掙的錢,因此,出軌男人出手時也會覺得“這是我自己掙的錢,我給她(第三者)花沒問題”,除此之外,他們還會有一種彌補小三的心理,認為小三不要名分的跟著自己也不容易,尤其是那些為自己生了小孩的小三,出軌男人就更加會想到用錢來彌補。正是如此種種,出軌男人在為小三大把花錢后,不但沒有愧疚于妻子的心,反而認為這是他一個男人該做的。
出軌男人的這種行為,除了有背叛給妻子帶來心靈上、精神上的傷害之外,更是在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所有權上侵害了她們,可以說對妻子們是一種三層傷害。遺憾的是,現實中,很多遭受出軌男人傷害、侵權的妻子們是一個馬大哈、糊涂蟲,她們要么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丈夫在干什么、掙了多少錢;要么就會覺得反正這些錢也確實是他所掙的,他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吧;要么就純粹是一種“花錢消災”的心理,認為小三要錢就不會咬人,等等,恰恰是妻子們的愚昧、無知、懦弱,助長了出軌男人和小三的囂張氣焰,到頭來,這些妻子是“賠了丈夫又虧空”,嚴重者會落到被出軌丈夫和小三聯手真的“凈身”趕出家門!
不過,妻子們除了上述幾種情況外,更多的還是她們根本就不懂得如何去維權,很多情況是,明明知道老公為小三花了很多錢,甚至連買房的具體位置都知道了,就是不知道如何去取證。
這種取證并不難,只要妻子稍微動點腦子,就能輕而易舉的拿到這些證據,首先,妻子得在平時要有一顆警覺的心細,至少要很清楚丈夫婚后干的是什么買賣,如和他人合股,得清楚合伙人、股東的基本情況,得知曉公司的基本經營情況,至少得大致了解到每年的收入,等等;其次,一旦在某一段時間內發覺丈夫的經濟支出情況很明顯的不對勁,就一定要暗中“搜集”證據,如他的信用卡消費情況,銀行卡流水情況,以及有沒有消費憑條等等;第三,一旦確認他有給小三買房、買車,或投資實業,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內暗中取證,可去相關銀行、工商、房產、地產、物業、車行等相關地方打聽、套取信息,只要屬實就可以將這些證據合法化了;第四,取到這些證據后,如有可能,還得巧妙的讓老公承認,形成他的“口供”錄音或書面證據。
在取這些出軌男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過程中,可暫時不去他和第三者的婚外情事情,事實上,只要“財產”證據取扎實了,他和小三的爛事也就足以佐證了,把這些證據遞交到法庭,他們自會交代兩人的關系,“非法同居”和“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兩項證據相結合,原配追討出軌丈夫為小三所有的花費也就不是一件難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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