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有關協議離婚程序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具體的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記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
(二)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
1、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于、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及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協議離婚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發生爭議,要求法院重新處理的問題。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又對財產、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根據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離婚登記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情況,發生糾紛的原因和理由,給予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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